(2015)锦江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北京万佳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佳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万佳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万佳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873号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方广场(紫东楼街49号)1单元6楼6号房。负责人邓亚兰,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铁生,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万佳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附15号1层。负责人谭耘。被告北京万佳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23号楼(南办公楼)B-1705。法定代表人郭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瑞��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万佳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佳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7元,由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晓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