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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锦华与被执行人朱神钧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锦华,朱神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董锦华。被执行人朱神钧。申请执行人董锦华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朱神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05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605元,并已自觉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馨华审 判 员  李祖遥代理审判员  李研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