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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7911元,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人予以已确认并申请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咸渭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