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7911元,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人予以已确认并申请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咸渭民初字第00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