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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执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马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368-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被执行人马某乙。被执行人马某丙。被执行人马某丁。本院在执行马某甲与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5)乳调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调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牟旭成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十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