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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贾艳双与被告石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双,石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353号原告:贾艳双,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石锐,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艳双与被告石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艳双于2015年2月日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艳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