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牌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岩与单永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单永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牌初字第00523号原告:李岩,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委托代理人:孙继成,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永刚,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委托代理人:陈保东,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单永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于2015年2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单永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3.00元,减半收取4216.50元,由原告李岩承担。审 判 长 金 智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唐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梅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