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贺建国与李太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建国,李太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保字第00030号申请人:贺建国,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李太广,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申请人贺建国与被申请人李太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太广驾驶的登记在山东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贺建国所有的坐落在星河国际住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延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