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新科与王小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科,王小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王新科,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振雷,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科诉被告王小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科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新科负担。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春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