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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绪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绪功,崔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987号发文字号:(2014)临法执字第987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三团队拟稿人:刘杰份数:3申请执行人张绪功,个体户。被执行人崔吉祥,个体户,内蒙古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吉祥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内蒙古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德学府10号楼一单元601号、602号、701号、702号、801号、802号、901号、902号予以查封。担保人内蒙古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担保人内蒙古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担保人内蒙古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甫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