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金寿光与金寿林、金昌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寿光,金寿林,金昌彬,金寿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66号原告金寿光,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伍泽宇,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寿林,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金昌彬,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蔡礒,遵义市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金寿明,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寿光与被告金寿林、金昌彬,第三人金寿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寿光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寿光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刁孝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