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与X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XXX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杨式火,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施丹凝、林国显,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曾用名李育志),男,1979年10月10��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清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国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XXX委托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进行纺织品后整理加工,2014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XXX确认截止2014年7月31日止尚欠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加工款83666元,并出具一份结欠款凭证交由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收执为凭。因被告XXX至今分文未付,为此请求判决被告XXX立即支付加工款83666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X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XXX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XXX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结欠款凭证一份,证明被告XXX截止2014年7月31日结欠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加工费83666元的事实,被告XXX在该结欠款凭证上的负责人一栏签名确认。本院认为,因被告XXX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标准,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所诉事实。经庭审调查及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经福建省晋江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纺织品后整理加工。被告XXX因需委托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进行纺织品后整理加工,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关系。2014年8月13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XXX结欠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加工款83666元,并出具结欠款凭证一份交由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收执,被告XXX在结欠款凭证上签名确认。2014年12月24日,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之间加工承揽关系有结欠款凭证为凭,事实清楚,依据明确,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被告XXX结欠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加工款83666元。现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XXX偿还上述加工款,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X拖欠加工款后经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催告未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请求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晋江市兴鑫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加工款8366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欠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被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晓燕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