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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二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市老年公寓与被告鲍天太、鲍道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老年公寓;鲍天太住石家庄市;鲍道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二初字第727号原告石家庄市老年公寓,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朝,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雅静,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天太住石家庄市。被告鲍道洁,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老年公寓与被告鲍天太、鲍道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老年公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雷代理审判员  李继刚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