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上海久余物资有限公司与海盐骏龙标准件有限公司、王其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久余物资有限公司,海盐骏龙标准件有限公司,王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久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海盐骏龙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王其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海盐骏龙标准件有限公司、王其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货款、利息等共计108924.82元及执行费13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其明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三角子路怡城花苑D幢503室(产权证号:0341**)的房产[详见嘉兴中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嘉中磊评报字(2015)第00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其明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三角子路怡城花苑D幢503室(产权证号:0341**)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