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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36号原告耿某某,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68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全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