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郑诚伪造金融票证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420号罪犯郑诚,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6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诚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继续追缴郑诚等六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305.89万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5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62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郑诚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维持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5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25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8月16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47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人员林奋武、李建华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张文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诚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诚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其中在前二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罚金缴纳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诚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二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情节恶劣,且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