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县人口计生委与被执行人余甫成、陈月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余甫成,陈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行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叶建国,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余甫成,男,汉族,1975年2月2日生,住新县。被执行人陈月萍,女,汉族,1979年2月13日生,住址同上。新县人民人民法院(2015)新行审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执行人余甫成、陈月萍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陈月萍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李福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