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3年4月29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廖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廖某某自愿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徽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