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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3年4月29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廖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廖某某自愿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徽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