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奉执民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皇甫行与毛幼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1758号原告皇甫行军与被告毛幼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甬奉溪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皇甫行军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幼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皇甫行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2月12日,被执行人毛幼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皇甫行军案款763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54元,执行费1057.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奉执民字第17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