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连生与高华乔劳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连生;高华乔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张连生,男,1964年9月12日生。被执行人高华乔,男,1969年3月2日生。张连生与高华乔劳务一案,根据本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依据判决应执行内容为:1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和执行费1400元。经查,高华乔长期不在申请人提供的卢氏现住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不能提供高华乔现具体行踪。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法执字第1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