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07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徐承林,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