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忠华诉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华,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103号原告李忠华,男,194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齐永森,男,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道义三村。法定代表人李丽颖,女,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长泉,男,系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安振义,男,系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原告李忠华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忠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宇声审 判 员 王玉坤代理审判员 孙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韦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