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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忠华诉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华,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103号原告李忠华,男,194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齐永森,男,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道义三村。法定代表人李丽颖,女,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长泉,男,系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安振义,男,系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原告李忠华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忠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宇声审 判 员  王玉坤代理审判员  孙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韦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