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瑛与余晓琳、王英、柯清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瑛,余晓琳,王英,柯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505-1号申请执行人林瑛,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余晓琳,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英,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柯清松,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林瑛与被执行人余晓琳、王英、柯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柯清松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柘荣县乍洋村乡前楼村林权证号为柘林证林证字(2011)第00124号、柘林证林证字(2011)第00125号、柘林证林证字(2011)第00126号、柘林证林证字(2011)第00127号、柘林证林证字(2011)第00128号、柘林证林证字(2011)第00129号、柘林证林证字(2011)第00130号、柘林证林证字(2011)第00131号、柘林证林证字(2011)第00132号林权的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两年,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