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李守森与李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4)开执字第385-1号被拘留人李寿山,男,1947年1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森与被执行人李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寿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寿山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