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任小云诉吴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云,吴义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78号原告任小云,男,汉族。被告吴义新,男,汉族。原告任小云诉被告吴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任小云经传票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任小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