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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春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26号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李宪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步安,该公司员工。被告:郑春学,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春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之需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维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