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烈。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85万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行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