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中支行与谢茹萍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中支行,谢茹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中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平北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4605-0。法定代表人,林勤勤,行长。委托代理人谢连文,男。被申请人谢茹萍,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中支行与被申请人谢茹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因认为被申请人谢茹萍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茹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5号(龙达花园)15幢4层406室的房产依法查封,对被申请人谢茹萍所有的闽FDH3**号汽车采取限制过户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心村1幢的房产(龙房产权证2013056**)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茹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5号(龙达花园)15幢4层406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谢茹萍所有的闽FDH3**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倩倩(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