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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有慧、王自珍与杨福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8号原告王有慧,女,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原告王自珍,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被告杨福荣,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原告王有慧、王自珍与被告杨福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有慧、王自珍承担。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