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培周、苏欣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晓冰,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文忠,系公司员工。被告张培周,男,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被告苏欣欣,男,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培周、苏欣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时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