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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28某银行诉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周胜利,胡燕,张端英,胡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号。负责人刘志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波,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符维光,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胜利,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原乌旗山乡)同功桥村枫树湾村民组。被告胡燕,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原乌旗山乡)同功桥村枫树湾村民组,系被告周胜利之妻。被告张端英,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桃江县乌旗山中学。被告胡洪,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新街口村边鱼公村民组***号。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诉被告周胜利、胡燕、张端英、胡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以与被告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麻锡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