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富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富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42号罪犯王富强,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山西省太原市东太堡村南沟*号,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迎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富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2012年5月18日,该犯被交付太原二监服刑改造,2012年7月12日,调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王富强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2008年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间获监狱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富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富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执行至2018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代理审判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郝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