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藁城市廉州镇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振法、张显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藁城市廉州镇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张振法,张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藁城市廉州镇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藁城市彭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彭利志,该村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法(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显。上诉人藁城市廉州镇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藁城区人民法院的(2014)藁民初字第0260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由是排除妨害纠纷,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饲养在村委会院内的羊赶出并腾出村委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260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进生审 判 员 谭会雄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