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1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韩保华、张风梅与宋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保华,张风梅,宋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146-1号申请执行人韩保华,男,1956年2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张风梅(系韩保华之妻),女,1956年1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宋晖,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韩保华、张风梅与被执行人宋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房屋腾空交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房租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