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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行非诉审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宝红、薛海云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宝红,薛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洋行非诉审字第00015号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先柱,局长。被申请人李宝红,男,农民。被申请人薛海云,女,农民。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宝红、薛海云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5日作出洋计生征字(2014)第1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申请人李宝红、薛海云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2015年2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8月5日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4)第1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8月5日作出的洋计生征字(2014)第1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建春审 判 员  索建民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