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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郭某甲,女,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号码350425199006050720,住址大田县广平镇广平村182号。被告郭某乙,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号码350425198511210735,住址大田县广平镇广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勤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碧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