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永俊与张文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杨永俊,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文秀,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俊诉被告张文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俊于2015年2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永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俊撤回对被告张文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7元,减半收取879元,由原告杨永俊承担。审判长 孙召玉审判员 白淑娟人民陪审���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