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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龚满娥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满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673号罪犯龚满娥,系累犯,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长法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满娥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4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2014)重女狱减字第89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龚满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满娥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龚满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满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