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小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卫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小民初字第697号原告徐卫康,居民。委托代理人孟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路南480号平安大厦。负责人李伟,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立新,该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康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卫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元,由原告徐卫康负担。审 判 长 贾凯华人民陪审员 索海城人民陪审员 蔺同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