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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诉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全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山口中锻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全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诉保字第8号申请人南京全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288-77。法定代表人杨秀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汉东,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春,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山口镇北村。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南京全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全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的货款49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全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金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吕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