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民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浙江梅轮电梯��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雪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樊,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3050005322824946、出票时间2014年11月5日、到期时间2015年5月5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32000元、汇票出票人名称: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武汉青年支行)票据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的汇票号为3050005322824946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