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赵鹏盗窃、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鹏
案由
盗窃;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38号罪犯赵鹏,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陕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陕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8月14日止。宣判后,2011年12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赵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鹏于2009年5月至2010年7月,伙同他人先后窜至三门峡捷马电化有限公司、三门峡奥科化工有限公司等地盗窃铜排、废铁球、钢管等财物,被告人赵鹏盗窃4起,数额巨大。罪犯赵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鹏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代理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