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与段发仓、刘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段发仓,刘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法定代表人李凤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发仓,男,汉族。原审被告刘磊,男,汉族。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发仓、原审被告刘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党雪仁审 判 员 尤晓玲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