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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某发、覃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覃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玉区法刑初字第63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被告人覃某,;。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4)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覃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0月31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5日晚上,被告人覃某、张某与庞某(另案处理)及另一名男子(真名不详,另案处理)撬窗进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金旺路41号由李某甲经营的“金万家超市”,将该超市的现金1000元、42寸佳美牌电视机一台、组装台式电脑二台、白色百花牌电饭煲一个、饮料等物品盗走。经估价,被盗窃的两台组装电脑共价值4320元、电视机价值2925元。2、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覃某、张某进入玉林市玉州区胜利路32-70号林某家中,将其家中的台式组装电脑一台、爱国者平板电脑一部、黑色柯达牌数码相机一台、白色联想牌A750型号手机一台、诺基亚牌6500S型、5300型、6030型、6100型手机各一台及购物卡三张(面额1000元、100元的金城购物卡各一张、面额500元的南城购物卡一张)。经估价,被盗的组装电脑价值4350元、爱国者平板电脑价值282元、柯达相机价值50元、联想A750E手机价值970元、诺基亚牌6500S型手机价值196元、诺基亚牌5300型手机价值45元、诺基亚牌6030型手机价值40元、诺基亚牌6100型手机价值20元。综上,被告人张某、覃某参与盗窃二次,总物值157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失主李某甲、林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出货单,广西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手印鉴定书,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覃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张某、覃某共同盗窃作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覃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失主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被告人张某、覃某退赔。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张某、覃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张某、覃某退赔失主李某甲、林某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斯宜人民陪审员  陈俊燕人民陪审员  梁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奕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