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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霍玉兰、刘宇超、刘雨平与李景利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玉兰,刘宇超,刘雨平,李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霍玉兰,女,现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申请执行人刘宇超,男,现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申请执行人刘雨平,女,现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被执行人李景利,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霍玉兰、刘宇超、刘雨平申请执行李景利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文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