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源区龙达煤矸石经销站与被执行人王忠奎、陈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源区龙达煤矸石经销站,王忠奎,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江源区龙达煤矸石经销站,住址江源区。法定代表人王井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忠奎。被执行人陈丽。申请执行人江源区龙达煤矸石经销站与被执行人王忠奎、陈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3)江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执字第454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