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黄某、陈某某、黄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黄某,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女,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55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56年11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黄某、陈某某、黄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520.99元。现被执行人黄某、陈某某、黄某某已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并已径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咸渭民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