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丁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1,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0号原告丁某1,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李某,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丁某1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现已遗失。原、被告婚后于1988年生一女丁欢欢(户口现已注销),于1990年6月22日生一子丁某2。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生气、吵架。现原、被告均认为其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被告李某在原告丁某1处无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丁某1提出离婚,被告李某同意。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1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九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