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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法执字第009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16

案件名称

杨洪福、吴江平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洪福;吴江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法执字第00983-1号申请执行人:杨洪福,男,汉族,1967年12月31日出生,昆明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友兵,系云南新发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吴江平,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河北省磁县人,自由职业,住昆明市盘龙区上列当事人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民龙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吴江平应于2013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洪福欠款人民币6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5元由被执行人吴江平承担。因被执行人吴江平逾期未向杨洪福支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杨洪福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平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洪福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4)盘法执字第9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培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