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晓伟与祁莹莹、新郑市化雨新型防水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伟,祁莹莹,新郑市化雨新型防水材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8-1号原告李晓伟,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红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莹莹,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新郑市化雨新型防水材料厂。负责人赵红乐,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伟诉被告祁莹莹、新郑市化雨新型防水材料厂(以下简称化雨防水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伟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化雨防水材料厂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辛店镇新密公路南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新土国用(2008)第1**号),查封化雨防水材料厂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辛店镇新密路南侧01号楼的房产(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100100××××号),两项查封限制金额共计为131万元;并以刘春民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新路南段西侧宏基花园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新郑市化雨新型防水材料厂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辛店镇新密公路南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新土国用(2008)第1**号),及查封该土地上的房产(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100100××××号),两项查封限制金额共计为131万元。二、查封刘春民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新路南段西侧宏基花园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晓伟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亚磊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