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孔祥瑞与周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瑞,周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9号原告孔祥瑞。被告周桂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瑞与被告周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祥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孔祥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齐 扬 来自: